(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今早驳回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此前以2比1多数裁决,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可为寻求政府执行据称是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并把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以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哈丝娜为首的三司今日一致裁定,驳回莫哈末杜苏基为寻求推翻上诉庭的上述判决而入禀的上诉案件;另2名法官是拿督扎峇丽雅和拿督哈妮峇。
三司也驳回总检察长寻求推翻上诉庭于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允许纳吉可为其司法检讨案件提呈新证据,而向法院入禀的上诉申请。

三司此前已于7月2日、3日和8日,聆听莫哈末杜苏基、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以及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为总检察长的上诉案件陈词。
扎峇丽雅今早耗时超过一个小时,宣读三司的判词理据。
她指出,莫哈末杜苏基此前陈词时,曾承认据称是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谕令纳吉可在被陛下特赦而获减刑后,以居家服刑方式,为剩余刑期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
然而,她强调,即使附加谕旨确实存在,并不意味这份附加谕旨是自动具有法律效力,而此事需交由高庭在聆审纳吉的司法检讨案件时定夺。
她解释,上述附加谕旨是否具法律效力,是攸关联邦宪法第42条款,该条款阐明有关国家元首掌握特赦囚犯的特权,而陛下掌握的特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反之陛下是需根据该宪法条款阐明的法律程序,行使特赦囚犯的权力。
莫哈末杜苏基于7月2日陈词时说,虽然上述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但这不是经由联邦直辖区特赦局议决的合法指令,因此不该获准被纳为呈堂证据。
纳吉呈新证据符合规定
联邦法院三司认为,纳吉于1月6日在上诉庭聆审他寻求获准入禀司法检讨案件时,获准把据称是苏丹阿都拉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呈堂,纳为新证据,这符合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3A)(a)条规阐明在上诉庭提呈新证据的2项规定。
扎峇丽雅宣判时说,纳吉早在去年2月12日,获得可靠消息指苏丹阿都拉有下达上述附加谕旨后,就已通过其代表律师尝试核实此事,因为他仍在监狱服刑,在别无选择下,只能依靠律师协助。
她说,纳吉从去年2月12日至4月1日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期间,持续向首相办公厅、内政部、特赦局和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求证上述消息,但都没有任何成果。
她说,高庭在去年7月3日驳回纳吉的上述申请后,而纳吉长子莫哈末尼查在今年1月4日晚上,突然接获彭亨州王宫王室事务协调官拿督阿末凯里扎的来电告知将致函他,并于1月5日才接获上述信函,证实附加谕旨确实存在。
因此,她说,三司认为纳吉在上诉庭,寻求把附加谕旨纳为新的呈堂证据,已符合上述条规阐明的2项规定,即他在高庭聆审其申请时,都无法取得该证据,而且在采取恰当措施后,仍然无法取得该证据,因此获准在上诉庭把附加谕旨呈堂纳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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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纳吉于2024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同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准令。
他把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主任和政府,列为第1至第7名答辩人。
时任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在去年7月3日驳回纳吉的上述申请;但上诉庭三司今年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允许他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和为此案提呈新证据,包括一份未经苏丹阿都拉盖章的上述附加谕旨副本。
2名批准纳吉上述申请的上诉庭法官,是拿督拿督阿扎哈里卡马和拿督斯里莫哈末费鲁斯,至于拿督阿兹札则是唯一有异议的法官。
总检察长是于2月4日,针对阿扎哈里卡马和莫哈末费鲁斯的裁决,向法院申请上诉准令,并于4月28日获法院批准可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入禀上诉申请。
纳吉是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为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立即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
然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后,在2月2日发文告宣布该局议决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