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7日讯)涉嫌非法拥有2万5080公斤液化石油气(LPG),一名本地男子及4名缅甸籍男子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
不过,仅有28岁的本地男子张明辉(人名译音)向法官莫哈末卡米尔表明不认罪,而另4名缅甸籍男子,芒佐、昂、奈昂和霖(人名译音),因为不谙马来语,未能完成答辩。
控状指出,5名被告与1名在逃者于8月22日凌晨4时,在淡边新那旺路一间无招牌的单位内,非法拥有2万507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分别储存在1255个石油气桶中,置放于拖格罗厘和平台,另有部分存放于罗厘的油槽以及固定储油槽内。
上述人士因此违反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3(1)条文,即在未持有批发执照情况下,从事液化石油气批发交易。
张明辉也面对另一项控状,指身为一间公司的唯一拥有人,在未持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非法拥有受管制物品,即3万6471公升的柴油,因此触犯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1)条文,并可在,并可依据同一法令的第22(1)条作出判决。
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10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主控官诺阿丽玛副检察司说,由于案件涉及受管制物品液化石油气(LPG),加上被告有潜逃风险,并考虑到公共利益,她建议法庭将保释金定为2万令吉。
她指出,张明辉曾于今年5月,在芙蓉地庭因非法拥有液化石油气而被提控。
此外,诺阿丽玛也要求法庭,在下次过堂日安排翻译员出席,让对4名缅甸籍男子的控状得以宣读。
她说,控方不建议对4名被告提供保释,因为他们没有合法的身分证明,且仅以口头方式作出陈述。

被告自行向法官求情
张明辉在没代表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向法官求情,要求降低保释金。
他说,他只是一名咖啡店的员工,月薪仅2500令吉,还需供养仍在求学的弟弟。
法官最终批准他两项控状以1万8000令吉保释;而4名缅甸籍男子则各以1万5000令吉获准保释,条件是需有一名马来西亚籍担保人。
同时,5名被告也必须于每月到内贸局报到,并将护照交由法庭保管,且不可骚扰任何证人。法官指示案展10月16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