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7日讯)越南籍女司机撞死18岁恒毅生案,今日进入审讯第3天,目击证人陈泯澄(18岁,死者庄恺桁的同学)供证时,当庭指认在庭上的越南女被告,就是司机,并指对方下车后怀中抱着一名看起来年约1岁至2岁的孩子。
他指出,肇祸司机就是现在坐在庭上,身穿黑色及有白色条纹长袖外套的女被告。
主控官丹尼尔副检察司在陈泯澄供证时,询问涉祸司机有否在庭上,及是否认得出司机时,陈氏这么回答。

他说,他在车祸现场看到该辆本田轿车的司机,对方是一名越南女子,他当时是听别人说司机是越南人。
他也说,他也看到越南女司机从轿车的司机座下车,怀中抱着一名孩子,但不知道是谁的孩子,也不清楚司机为何抱着该名孩子。
丹尼尔再询问该孩子被抱住时的情况如何,陈泯澄说,就处于一般普通情况。
他在供证时也指出,案发当晚,他与2名皆是恒毅中学的男同学,即车祸死者庄恺桁及伤者黄启恒,在日落洞一带用餐吃饱后,3人就一同步行,准备返回庄恺桁位于日落洞的住家。
他说,案发路段有一排店屋,但他记不得店名,他记得他们3人在店屋前面的路边行走,结果庄恺桁及黄启恒被车撞及。

3人路旁行走边聊天 轿车突从后方把死者撞飞
“我们3人在路旁边行走边聊天途中,有一辆白色的本田JAZZ轿车,从后方而来撞击庄恺桁及黄启恒,他们两人都被撞飞起来,再倒在路上,而我本身没受伤。”
他说,车祸发生后,庄恺桁倒卧在较近的路上,黄启恒则较远,他不清楚两人之间倒卧路面的距离多远。之后本田轿车就冲向前方不远处,并停在前方。
车祸发生过程很快 约1至2分钟
“车祸发生过程很快,约1分钟至2分钟。”
陈泯澄在庭上供证时也说,车祸事发当晚没有下雨,路上交通并不繁忙也有路灯,而案发路段的泊油路面情况不平坦。

他说,车祸发生过程非常快,约1分钟至2分钟左右。而在车祸后,他趋近查看2名同学的伤势情况,不久后陆续有志愿警卫局成员、民众到场给予协助,接着警方也来到现场。
他说,他看到黄启恒被送上救护车,而庄恺桁则被撞倒在路上,并被白布盖住,之后他到医院探望黄启恒。
他也说,他也在手机上,看过车祸发生时的闭路电视视频,是黄启恒的父母发送给他。
“而闭路电视视频内容,就是庄恺桁及黄启恒被车撞击。”
当丹尼尔询及陈泯澄是否认得黄启恒时,为案中车祸伤者的黄启恒,也一度被传召出庭,供陈泯澄辨认。
庭上指认14张车祸现场照片
陈泯澄在庭上共辨认14张车祸现场的照片,有关照片包括现场图、发生车祸的路段、肇祸轿车、轿车挡风玻璃、轿车车头、轿车车身、死者图等。
陈泯澄看完该14张照片后,指全部都确认无误。
此案于9月8日及9日于乔治市推事庭进入审讯,东北县警区交通组的交警在审讯首日供证,死者父亲庄福仕则在次日供证。
周三(17日)是此案进入审讯第3天,供证者是死者同学兼目击者陈泯澄,推事纳达敦娜英宣布,此案于周四(18日)续审。
死者的父亲庄福仕、母亲郭菁君及大姐庄慧妮,周三早上也现身推事庭外等候开审。在审讯期间,死者父母在两度休庭后,没再进入庭内,只有庄慧妮全程听审。
据早前报导,其他将供证的证人,包括查案官、警方摄影师、负责逮捕被告的警员、医生、电脑验车中心人员及一名民众。

新闻背景
被告阮金英(40岁)被控于2月19日晚上9时48分,在日落洞驾驶一辆本田轿车,在饮用酒精饮料下,导致无法控制好轿车,造成庄恺桁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a)条文。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同时被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
第二项控状,是在上述控状同样时间及地点,相同行为下撞伤黄启恒,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A)(a)条文。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7年及不超过10年,同时被罚款不少于3万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
被告于3月27日被首控上庭,她当时不认罪,获准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并交出护照给法庭扣留,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直到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