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7日讯)一名曾任兼职电召车司机的华裔中年于2023年,被判企图勒索华裔牧师许景城的儿子罪成和罚款7000令吉后,今日在上诉庭获得上诉准令,以入禀上诉寻求推翻此裁决。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再尼为首的三司,今日聆审华裔男子林昌南(译音,39岁)的申请后,一致批准他可入禀上诉案件,也获上诉庭届时解答他为获准令而提出的一道法律问题。
另2名法官是拿督诺琳和拿督莫哈末拉兹。
林昌南被控于2017年3月6日晚上大约9时46分,在雪州格拉纳再也的百乐泰广场,勒索许景城的儿子许书豪(译音,40),向后者索讨3万令吉款项,以让其父亲获释,因此触犯可与刑事法典第511条文(企图犯下可判监罪行的刑罚)同读的第385条文(为勒索而令他人感到恐惧或试图令他人恐惧受伤)。

一旦在第385条文下被判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2项刑罚。
八打灵再也推事庭于2023年3月24日,裁定林昌南企图勒索罪成,判处他罚款7000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18个月替代。
林昌南于2023年3月29日,为寻求推翻推事庭的裁决和刑罚,而向高庭入禀上诉,但在今年5月30日遭莎阿南高庭驳回。
林昌南今日获上诉庭批准可在其上诉案件中,寻求上诉庭解答的法律问题,是当控状内容阐明他“已经犯下勒索”罪行,却指他触犯的是刑事法典第385条文(企图勒索),而控方选择援引第511条文纳入控状的情况,是否导致该控状内容存在致命的缺陷问题。
控状遣词令人混淆
法官诺琳在聆听林昌南的代表律师马诺哈兰和主控官吴少玮副检察司陈词时,挑起林昌南面对的控状具误导性一事,因为控状一开始注明他“已经”犯下勒索罪,但控方却指他触犯的是刑事法典第385条文,有关条文其实指的是被告犯下企图勒索罪。
她指出,控方援引与刑事法典第511条文同读的第385条文提控林氏,但第385条文是阐明被告“为犯下勒索罪”,因此那是指被告犯下企图勒索他人的罪行。
她说,虽然控方援引有关企图勒索罪的条文提控林氏,但在控状内容的遣词,却仿佛是指他已犯下勒索罪,因此令人混淆。
”控状注明的字眼是(林氏)已犯下勒索罪,但为何你(控方)援引第385和第511条文?所以是企图勒索或是勒索?”
吴少玮回应说,她不是在推事庭提控被告的主控官,但承认控方于2020年9月21日,在推事庭修改控状时,仅把第511条文(企图犯下可判监罪行的刑罚)纳入控状,而没有把内容修改成被告”企图犯下勒索“的罪行。
2017年2月13日,许景城在八打灵再也遭蒙面人掳走,至今下落不明,人权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公布听证会报告,认为他是被警方政治部执行的“强迫失踪”受害者。
新闻背景:
林昌南先后于2017年3月15日和隔年1月16日,在推事庭首次被控企图勒索许景城的儿子及掳走许景城,分别触犯刑事法典第385和第365条文,但他皆否认有罪。
2018年2月18日,2宗案件在推事庭过堂时,时任推事诺莎希拉宣判林昌南在被控企图勒索许景城的儿子一案中无事省释(DNAA)。
2018年11月27日,林昌南被控掳走许景城的案件在推事庭开审,控方传召了8名证人出庭供证,但推事于隔年12月3日,驳回刚接手该案的一名副检察司以还未做好准备为由,要求展延审讯的申请,并宣判林昌南DNAA。
2020年7月29日,林昌南重新被控上述2项控罪,但控方于隔年2月8日,在林昌南被控掳走许景城的案件中告知推事,控方无意继续提控林氏,因此推事最终宣判林氏无罪释放。
然而,推事于2021年5月21日,在林氏被控企图勒索许景城儿子一案中,裁定他表罪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最终于2023年3月24日宣判他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