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 阿鲁甘达或转控方证人 辩方律师:须先撤控状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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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马案◢ 阿鲁甘达或转控方证人 辩方律师:须先撤控状

    (吉隆坡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与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总执行长被控涉嫌指示和串谋窜改1MDB审计报告案今日开审,控方指将在此案审讯的适当阶段,根据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传召成为控方证人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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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将在此案的适当阶段告知法庭(申请传召)。”

    此案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级副检察司是在今早宣读案件开场白时,披露上述事宜。

    另一方面,代表律师拿督西华纳登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若控方决定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3条文,传召其当事成为控方证人出庭供证,且法庭允许此申请,届时他将在其当事人供证后向法庭申请撤销后者所面对的控状。


    “这一切仍言之过早;若法官批准他()供证,这没有问题,但最终需撤销他的控状。

    “显然他不能出庭供证,指证自己。”

    他说,上述法令第63条文没有阐明,若一个被告以控方证人身分完成供证后,法庭可行使赦免权(indemnity),即可撤销被告面对的控状,并指目前没有刑事案案例可参考法庭如何诠释有关条文。

    “若以逻辑思考,法庭应当是在(被告)结束供证,进行总结时行使豁免权;他(被告)若维持被告身分,那他的缄默权呢?

    “(比如),当我(是一名被告)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供证,我又该如何保持沉默?(行使被告享有的缄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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