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院终审:公职人员可兴讼 土权及主席 须赔林冠英15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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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院终审:公职人员可兴讼 土权及主席 须赔林冠英15万

    (吉隆坡26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批准槟州前首长林冠英上诉,维持高庭裁定土著权威组织(PERKASA)及其时任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诽谤罪成,需付林冠英15万令吉损害赔偿,并宣判公职人员无论以个人或官职身分,都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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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丽妮为首的3司,去年9月开始聆审这项上诉,今日以2比1 ,推翻上诉庭的裁决,并维持高庭原判。

    依布拉欣阿里(左)诽谤罪成,需付林冠英15万令吉。
    依布拉欣阿里(左)诽谤罪成,需付林冠英15万令吉。

    联邦法院法官哈敏达今日透过Zoom宣读与拿督娜丽妮的判词时指出,高庭的判决时合理的,赔偿15万令吉并不过分。

    “在总结和考量双方提出的理由后,一名公务员,无论是以私人或公职身分,都可以向个人提出诽谤诉讼。”

    另一名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则持反对观点,他认为,林冠英早前是以官职起诉土权组织,但后来败诉又称以个人名义提出上诉,林冠英的立场摇摆不定,使他不同意其上诉。


    “我认同其他两位法官指公务员可以用官职起诉他人,但不认同林冠英的立场反覆。”

    新闻背景:

    时任槟城州首长的林冠英于2012年对7造提起诽谤诉讼,即土权组织、依布拉欣阿里、土权组织前通讯主任鲁斯兰卡欣、《新海峡时报》及时任总编辑拿督赛纳德里、《马来西亚前锋报》及总编辑拿督阿都阿兹。

    诉状指出,鲁斯兰卡欣于2011年10月1日在土权网站发表的声明,声称林冠英向新加坡揭露国家机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此诽谤性言论影响林冠英作为槟城一名有名誉政治人物兼首长的声誉。

    诉状说,林冠英当时要求辩方登报澄清和道歉,但辩方没有这么做,因此他认为辩方所发表的言论是恶意和不符合事实,并寻求1亿5000万令吉的一般性、模范性、严重和特殊损害赔偿,并需要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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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庭于2015年3月26日裁决,《新海峡时报》、《马来西亚前锋报》和土权毁谤林冠英罪名成立,宣判土权赔偿15万令吉,《新海峡时报》和《马来西亚前锋报》分别赔偿20万令吉予林冠英,之后两报与林冠英达成赔偿协议,林冠英撤销对两报的诉讼。

    土权和依布拉欣阿里不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16年12月21日推翻高庭裁决,宣判林冠英不能以公职人员身分起诉他人诽谤,继而轮到林冠英上诉至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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