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户头投资已触法 律师:防内幕交易从中牟利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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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人户头投资已触法 律师:防内幕交易从中牟利

    (吉隆坡6日讯)尽管反贪污谘询团(LPPR)对于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拿督斯里阿占峇基对超额持股事件的回应感到“满意”,但专业律师指出,使用他人股票交易户头购买股票之举,实际上已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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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1年证券工业法令第25(4)条文,中央存票系统(CDS)户头必须以实际持有人,或授权代理人(authorised nominee)的名义注册。

    对此,伍锦泰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伍锦泰律师在接受《中国报》电访时解释,以自身名义注册的中央存票系统户头,任何人皆不得交给他人进行股票交易。

    他说,这是为了防止投机者在获得内幕消息(insider information)后,利用他人的户头进行交易,并从中牟利。


    “一旦涉嫌触犯上述法令,会由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SC,中央存票系统属于该委员会管辖范围)和总检察长决定是否开档调查。”

    尽管有关行为触法,伍锦泰却也指出:“国内许多人通过代理的方式投资,开户者并非户头真正的持有人,这种现象其实很普遍。”

    阿占峇基周三(5日)回应超额持股事件时指出,是弟弟借用他的股票交易户头购买股票,他个人并未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1991年证券工业法令第25(1)条文也规定,任何人在未注册户头的情况下,皆不得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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