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N贪污案◢ 3证人证词不可靠 扎希获判无罪
(莎阿南23日讯)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指出,控方所传召的3名证人,证词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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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案件的第16名控方证人UKSB前董事万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证人UKSB前行政经理陈大卫(译音),不是个可信的证人
法官之后宣判,阿末扎希全部控状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法官休庭前也宣稱,完整的判詞將會在下週一(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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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因涉嫌在担任内政部长期间,从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收取总值424万新元贿金,因此于2019年6月26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7项贪污控罪。
根据其7项控状,阿末扎希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在布城Seri Satria,从Ultra Kirana公司,收取总额为424万新元的现金贿金,作为他担任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期间,为延长该公司合约的酬劳,让该公司继续担任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VLN)系统的供应商。
他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至少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然而,阿末扎希对上述7项控罪皆不认罪,并获准以20万令吉的保释金,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随后,他又在同年6月27日,被加控在此案涉及26项贪污及7项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的控罪。
根据首项至第19项控状,阿末扎希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雪州加影绿野山庄,从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收取总额670万新元的现金贿金,作为他担任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期间,作为维持内政部提供该公司合约的酬劳,让该公司继续提供外国签证(VLN)综合系统。
根据第20至第26项控状,阿末扎希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上述同一地点,从同一家公司,收取总值262万新元的现金贿金,作为他担任公职人员,即内政部长期间,为延长该公司合约的酬劳,让该公司继续担任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VLN)系统的供应商。
阿末扎希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根据第27至33项控状,阿末扎希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在上述同一地点,以一名公职人员的身分,即内政部长,在知晓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与其工作有关系的情况下,收取该公司的无酬贿金,分别涉及数额不同的令吉、新元、瑞士法郎及美元。
在上述控状下,阿末扎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阿末扎希对所有罪名皆不认罪,获准以50万令吉保释金,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然而,在2020年1月6日,控方向阿末扎希提出较轻刑罚的交替控状,因此除了那7项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的控罪,其他33项贪污控罪都有交替控状,但阿末扎希仍不认罪。
此案于2021年5月24日开审,控方在审讯中一共传召了18名控方证人上庭供证、提呈107份呈堂证据,最终于2022年8月11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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