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宣判纳吉表罪成立,意味他将谕令纳吉需出庭自辩,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ha)条文,纳吉在出庭自辩时,可在3项辩护选项中,选出其中1个自辩方式。
上述3个选项,分别是被告在证人栏内宣誓供证并接受控方盘问、在被告栏内无需宣誓供证以及无需接受控方盘问,或是选择保持沉默的第3项自辩方式。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1(1)条文,如果被告在自辩阶段中选择被传召作为证人,则需在其他辩方证人出庭前供证。
纳吉最终选择了在证人栏内宣誓供证,并接受控方盘问。
现年71岁的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上述25项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此案自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历经235天的审讯,控方在传召了50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后,终于在今年5月30日完成举证工作。
当时,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指出,控方已准备一份证人名单,若纳吉被判表罪成立,而需出庭自辩,控方建议辩方可选择传召出庭供证的辩方证人共有49人。
控方团队
- 卡马峇哈林
- 阿末阿克兰
- 莫哈末慕斯达法
- 蒂峇娜尔
- 娜蒂雅
- 娜洁娃
- 陈俐之
- 哈兹密达
- 西蒂艾娜罗蒂雅
辩方团队
- 丹斯里沙菲宜
- 塔妮雅
- 旺阿兹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