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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丝玛17罪 全无罪释放|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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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丝玛17罪 全无罪释放|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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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9日讯)高庭今日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寻求撤销她被控12项洗黑钱和5项因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罪的申请,让她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在聆听申请人罗丝玛的代表律师及控方陈词后,作出上诉裁决。

他认为,控状确实没有说明罗丝玛犯下的罪行,同时也出现重叠性,因此是存有缺陷。

“对罗丝玛的指控未明确说明她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也未阐明该交易的性质或罗丝玛与交易的直接关联。

“控状中未提到洗黑钱罪的关键元素,包括涉及洗黑钱的交易、被告的行为,以及控状中提及的资金。


“此外,这些控状也没有出现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所预想的交易。而与控状绑定的非法活动,并未提及,而非法活动收益,似乎是凭空出现。”

法官补充,在缺乏这些要素,这些指控仅仅描述了将一笔钱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这中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定的犯罪

他说,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对当事人作出的指控,在日期和金额都存在重叠,但被告涉嫌的罪名仍是洗黑钱,但洗黑钱必须源于严重罪行或前置犯罪,才构成非法活动,否则不存在被洗的钱款。

未能构成洗黑钱罪

慕尼安迪指出,即使被告存在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的收入,也必须有交易显示被告与该未申报收入相关,才能构成洗黑钱罪。

“未申报收入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并且只有在该法令下的所有可能途径都已耗尽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治罪,但在本案中,并不是这么回事。

“这包括估税必需由税收局总监提出,接着纳税人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99至102条文,或该法令第6部分提出上诉。”

他强调,最终的应纳税金需由特别税务专员敲定,纳税人之后还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慕尼安迪指出,鉴于法庭的结论,他批准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

“批准撤销被告所面对的全部17项控状。本法庭亦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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