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说,所有与特赦局的相关程序和事务,均依照联邦宪法和现有法令执行。
她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各州苏丹或州元首,都拥有特赦、减刑或暂缓刑罚的权力;但国家元首特赦权仅限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而其他州则是各州苏丹或元首的特权。
她解释,当联邦直辖区特赦委员会召开会议后,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作为这委员会秘书处,会向总检察长提交批准文件的副本,并转交联邦直辖区部长签署。
“接着,该命令将呈交国家王宫,待国家元首批准。”

阿莎丽娜在国会下议院,如是以书面回答土团党浮罗交怡国会议员拿督莫哈末苏海米的提问。
她说,经国家元首御准后的特赦令副本,将送交联邦直辖区部长、总检察长,并最终交由马来西亚监狱局执行。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早前证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得减刑后,总检察长的确有收到关于居家服刑附加谕旨的信函。
不过,他说,总检察长在收到信函后,由于国家元首换人,因此总检察长把信呈给国家王宫,以便让新任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定夺。
“这是因为国家元首是(特赦局)主席。这是实情,不是我们要隐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