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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刑附加谕旨案|总检长:不该列纳吉案证据 居家服刑 非特赦局指令

沙菲宜抵达司法宫。
莫哈末杜苏基(中)亲自出马,到法院陈词。

(布城3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说,虽然据称是前首相拿督斯里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但这不是经联邦直辖区特赦局议决的合法指令,因此不该获准被纳为呈堂证据。

他指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只通过的唯一决策,就是批准的刑期减半和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并接着把指令发给监狱局总监。

他说,上述经特赦局议决的指令除了有苏丹盖章,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拿督斯里扎丽哈也在指令上签名。

莫哈末杜苏基(中)亲自出马,到法院陈词。
莫哈末杜苏基(中)亲自出马,到法院陈词。

莫哈末杜苏基今日在联邦法院,为他寻求推翻上诉庭批准可入禀司法检讨案件,以要求政府证实上述附加谕旨是否存在的裁决,在法院陈词时,如是指出。

这宗上诉案件是由以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哈丝娜为首的法院三司聆审,另2名法官是拿督扎峇丽雅和拿督哈妮峇。


总检察长说,上诉庭三司于1月6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允许为寻求政府证实苏丹阿都拉有否于去年1月29日,下达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入禀司法检讨案件时,批准他可为此案呈堂的新证据,则是一份未经苏丹盖章的附加谕旨副本。

他指出,上述附加谕旨是发给总检察长,而非监狱局总监,也没有扎丽哈的签名和注明是经特赦局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行事的内容。

他补充,附加谕旨的文件格式和结构,与特赦局议决的指令大相径庭,不是经该局议决发出的真实指令。

基于上述情况,他说,上诉庭当初批准呈堂的这份附加谕旨,其实不符合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3A)条规阐明的规定,因此不该被纳为呈堂证据。

沙菲宜下周三续陈词


法院三司周三(2日)聆听总检察长和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陈词后,择定将于下周三(9日),继续聆听沙菲宜还未完成的陈词。

沙菲宜抵达司法宫。
沙菲宜抵达司法宫。

于2024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同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他要求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准令。

指出,若上述附加谕旨确实存在,高庭应谕令答辩人立即执行,让他从加影监狱回到住所服刑。

他把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主任和政府,列为第1至第7名答辩人。

高庭于去年7月3日驳回的上述申请,但上诉庭今年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的上诉申请和为其司法检讨案件提呈新证据。

是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为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立即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

然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苏丹阿都拉主持的该局第61次会议后,在2月2日发文告宣布该局议决获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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