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3年通令 列明體罰指南

據教育部2003年通令,校長可下放權力給特定老師,體罰在校內犯下嚴重紀律行為的男學生;但校長或教師鞭打學生時,不可選在週會或正在教學的課室,因這會傷害學生自尊心,並會對學生個人發展留下負面效果。

至于女學生,則一律禁止使用體罰。

時任教育總監拿督阿都拉菲,于2003年10月29日向學校發出有關通令;現任教育總監拿督斯里凱爾昨晚,在其個人面子書重貼有關通令。

通令說,1959年教育條例(學校紀律)闡明,有關體罰必須出自給予學生教訓(Pengajaran),而並非基於老師生氣和報復學生心態。

“校長或教師必須了解,使用藤鞭鞭打學生是屬於教育過程,但不是一項破壞學生身心的工具。教師也需要了解,鞭打只是讓學生知道,主要是作為他們牴觸學校紀律問題的一個教訓。”

通令說,教師對在校內犯下中度紀律問題的學生,只能使用輕型藤鞭鞭打學生的手掌心,而犯下嚴重紀律行為的學生,教師可使用輕型藤鞭鞭打在有衣物遮蓋的屁股。

通令也強調,教師在執行體罰時,也應該要做記錄,包括學生犯下什麼紀律問題、鞭打次數、被鞭打部位、學生名字、鞭打者和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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