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公司董事因多年來未向內陸稅收局提呈B和C表格,呈報個人和公司的業務收入,今日在推事庭面對19項控狀,被告俯首認罪,被判罰款總值5萬8500令吉。
被告阿芬尼(46歲)是一家電氣工程公司董事,7項控狀指他從2009至2015年間,沒有按年向當局提呈個人收入,觸犯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及第112(1)條文。
推事P莎努拉達隨後判決,從2009至2013年的5項控狀,分別罰款1500令吉,若答辯人無法繳付,則每項控狀需以監禁2個月代替。
至於2014和2015年的2項控狀,則分別罰款8000令吉,或個別以監禁8個月代替。
另外12項控狀是指被告,自2004至2015年間,沒有按年向當局提呈公司業務,觸犯了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A(1)條文及第112(1)條文。
推事決定,2004至2013年的10項控狀,每項罰款1500令吉,或個別監禁2個月;而2014至2015年的2個控狀,則分別罰款1萬令吉,或以個別監禁12個月取代。
來自內陸稅收局的主控官莫哈末沙夫丁在庭上說,該局是在今年1月開始對被告及其公司展開調查,被告其後才陸續補交所有B和C表格。
“據表格資料發現,其個人及公司多年來的課稅收入分別總值114萬1466令吉及245萬7912令吉,應繳稅額分別是22萬1478令吉18仙及49萬1931令吉90仙。”
他指出,被告作為公司高層,理應為公司及社會樹立好榜樣,因此要求推事予以與罪行相稱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