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調委會合法性司法檢討駁回 敦馬申請暫緩聽證會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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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戰調委會合法性司法檢討駁回 敦馬申請暫緩聽證會

    莫哈末哈尼夫(左)在法庭宣判后,離開吉隆坡高庭。
    莫哈末哈尼夫(左)在法庭宣判后,離開吉隆坡高庭。

    (吉隆坡17日訊)高庭今日駁回前首相敦馬哈迪,挑戰國家銀行90年代炒外匯虧損事件調查委員會成員委任合法性的司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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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馬哈迪在下午5時30分向上訴庭提出緊急申請,以要求暫緩調查委員會召開的聽證會,直到他們就高庭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審結止。

    馬哈迪代表律師莫哈末哈尼夫指出,上訴庭已擇定明天早上聆審有關申請。

    馬哈迪是針對早前調委會駁回他與前副首相拿督斯里安華,要求調委會主席丹斯里西迪哈山和成員丹斯里蘇子文退出調委會的申請,而提出司法檢討申請。

    法官拿汀阿絲莎指出,1950年調委會法令第2及第4條文闡明,成員的委任權在于國家元首,及國家元首可以在有關成員辭職、去世、有意解除職務、或不便行動的情況下,委任新成員。


    她說,調委會在該法令下沒有決定成員去留的權力,所以調委會早前的決定並沒有錯,成員們的去留也符合第4條文內的條件。

    她說,即使憲法提到國家元首必須咨詢和依據內閣或部長的立場,但是此次的申請是列中央政府為答辯人,而非內閣或任何部長。

    她指出,庭令只能在有法律責任賦予權力下發出,而上述條文明確指名調委會成員的去留由國家元首定奪,因此當中沒有法定問題存在。

    “另外,庭令只能發給公務員、公司,及高庭以下級別的法庭,中央政府及部長不屬于公務員,因此庭令對他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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