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上訴聯邦法院 林冠英買房涉貪案再展延過堂
檳州首長林冠英低價買賣洋房涉貪及女商人彭麗君教唆一案,因控方不滿上訴庭裁決2OO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笫62條文違憲,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尚待審理,檳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今日再度將案展明年3月15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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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與彭麉君因不滿在被控涉貪一案中,指示需在開審前入稟答辯書,而入稟檳高庭,挑戰反貪污委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
檳高庭在今年3月7日裁決該條文沒違憲,林冠英與彭麗君不滿而向上訴庭上訴,結果上訴得直。上訴庭在今年8月7日裁決反貪委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控方不滿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林冠英於2O16年6月3O日被控兩罪狀,首控狀指他在2O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的會議室,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其身為檳首長的職櫂,耒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OO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O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指於2O15年7月28日,身為公務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以28O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丈〈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被控在2OI5年7月28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上有關係情況下,教唆林冠英以28O萬令吉的價格,即低於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O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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