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偷竊支票及信用卡 Ah Chong黨3被告面控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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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篡改偷竊支票及信用卡 Ah Chong黨3被告面控

    Ah Chong黨3名被告被庭警帶往扣留室,左2起為蕭玉民、劉志忠及卡馬魯扎曼。
    Ah Chong黨3名被告被庭警帶往扣留室,左2起為蕭玉民、劉志忠及卡馬魯扎曼。

    日前遭警方偵破利用先進工具,篡改偷竊支票及信用卡的Ah Chong黨,3名嫌犯今日被帶上推事庭被控,但他們否認有罪。

    這3名被告分別是首被告卡馬魯扎曼(39歲)、次被告劉志忠(譯音,39歲)及第3被告蕭玉民(譯音,49歲)。

    控狀指被告在本月5日約午夜12時15分,于安邦某公寓內,企圖以蘇合雄(譯音)的假身分證,欺騙受害者黃英彬(譯音,43歲),以在一家商場領取三星J3 Pro手機,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17/511條文(欺騙/教唆),並可在相同法典第118條文下同讀。

    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推事西蒂拉茲雅因被告沒有擔保人而不允許被告保外,並擇定此案在12月27日過堂;此案主控官為瓦蘇琪副檢察司。

    下午2時30分,第3被告蕭玉民被帶往第3推事庭提控欺詐轉移他人財產罪名,但他否認有罪。

    控狀指被告在去年5月5日及6日,在八打靈再也大眾銀行分行,將受害者蘇豪依(譯音,22歲)戶頭內5萬6500令吉,轉移至自己的戶頭,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24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另外, 上述被告與第2被告劉志忠,也因盜用偽造證件,而在1959年國家登記法令第25(1)(e)條文下被控,被告也同樣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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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事麥扎杜擇定上述2個案件在12月19日過堂;主控官為依琳娜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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