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无忧20:报税评估结果可上诉
如果不满意所得税评估结果,你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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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有意提出上诉,务必要在收到评估通知日起的 30 天内提出上诉;同时,必须将书信寄给发出评估的税收局分行。
你需要填写上诉使用的表格Q, 个案将被转交给所得税特别委员(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 。所得税特别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所,由最高元首委任的成员组成, 负责处理税务申诉。
法律不外乎人情, 如果未能在 30 天内提出上诉, 但只要有充分的理由, 比如因故住院、 不在国内、 天灾的受害者等, 便可填写表格 N 要求给予更多时间以便你提出上诉。 如果你的申请获得批准, 税收局将发出CP15A-Pin 1/2009 表格通知你一个全新的上诉期限, 让你提呈表格 Q。
如果税收局拒绝给你更多时间上诉,它会把N表格及列明拒绝原因的信件提呈给所得税特别委员,你也会收到通知。
此时你还可以 “最后一搏” ,在收到通知 21 天内向所得税特别委员申请。 一旦获得所得税特别委员同意,你便可以在新的规定期限内提呈Q表格。
万一,所得税特别委员拒绝你的申请,你就无权再寻求进一步上诉。所得税特别委员的决定就是最后的裁决。
表格N和Q均可在税收局分行取得,或在税收局网站下载并打印, 并呈交相关文件。
上诉原因
1.不满意所得税的评估方式
2.没有得到应有的税务减免
3.忘记申报减免开销
4.认为税收局评估过程中出错
上诉须呈交文件
1. 表格N或Q。
2. 一封信函,在信中列明错误类型,比如说索赔。
3. 相关文件证明,如索赔费用、扣减额和减免等相应的账单, 以支持上诉理据。
4. 如果资料不足,税收局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证明,再重新评估。
××请注意,即使已提出上述,你仍须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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