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勒:法律无私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张以勒:法律无私

中国东汉时期太尉桥玄,是有名的法家人物。他本来有一个小儿子,这个儿子在10岁时被人绑架了,绑匪要桥玄交钱赎人。



当时太尉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分别掌管军事、民政和监察,太尉即约略相等于今日的国防部长。虽然事实上东汉一朝三公实权已有所变动,但桥玄仍是位高权重的朝廷要员,其儿子遭绑票,当然是非同小可,惊动朝野上下。

官方全力出动救人,终于把绑匪团伙包围,但绑匪手中有人质,这个人质又是桥老爷儿子,官兵都不敢轻举妄动。但当时桥玄说,不能因为他儿子的关系而放纵罪犯,遂下令官兵进攻,不必考虑人质的生死。结果绑匪被正法,而桥玄的儿子也被撕票了。

故事还没完。桥玄随后上书皇帝,请求修订法律:一、今后再有绑架事件,不得拿钱赎人;二、今后再有绑架事件,不得顾虑人质安全,以消灭犯罪为第一要务。



这两条法律通过后,等于是使绑架成了一种只有丧命风险,而无任何好处的活动。据说,绑架案件从此在东汉一朝销声匿迹。

大公无私者几稀

桥玄提出的上述两条法律修改建议,当然并不是什么前无古人的创举。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到的想法,也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的建议。

但问题是,并没有多少人愿意把这种想法,以一种正式的法律修订建议提交出来,也更少人愿意把这条建议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因为一旦成了法律,那么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将同样受这条法律所约束。

万一他们的亲人遭绑架,甚至于他们本身遭绑架,那么他们亲人或他们本身遭撕票而死亡的几率大大增加,他们将无法用钱去赎回亲人或他们自己。这就变成了不折不扣作法自毙。

因为立法者和执法者都是人,人都有私心。世界上能够像桥玄那样把法律权威、社会安宁、公共利益置于私人感情之上,甚至置于亲人和本身生命之上的大公无私者,是少之又少。

另一个例子就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商鞅深得秦孝公大用,在秦国雷厉风行推动变法,加强君王集权,厉行严刑峻法。商鞅变法成功使秦国日益强大,但同时也得罪了许多旧权贵。

法家对人刻薄寡恩

秦孝公死后,商鞅失势,新国君因种种原因,决定要杀商鞅。商鞅逃离秦国,到了边关时想住旅店,但遭店主拒绝,因为秦国有一条法律,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而这条法律,就是商鞅自己制定的。这就是成语“作法自毙”的来源。

商鞅和桥玄同为法家人物,法家人物往往被人们视为刻薄寡恩之人。这个认知大概没错,法家不仅对人刻薄寡恩,他们对自己也是刻薄寡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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