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你有权保持沉默……

在香港警匪片中,当警员逮捕疑犯时,常有这句对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即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除了香港,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的警方,也采用米兰达明示。



沉默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权,即便是证人,也有沉默权。

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典112(2)条文,就赋予嫌疑人或证人沉默权。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是担心口供不利于自己,许多人受到警方盘问时都格外小心,以免自己由证人变犯人,成了冤大头。

须小心警方盘问



内政部周三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修正案,新增条款阐明凡是“不合作”的证人,将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项新增条款的影响甚广,甚至也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内政部有必要具体诠释“不合作”的定义,同时,也有必要说明这是否有违现有条例。

法律界普遍担心,增新条款来对付“不合作”的证人,是变相向证人施压逼供,只会产生反效果,恐怕以后没人愿意当证人,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此作出检讨。

担心证人被逼供

民众有义务协助警方,尤其是当警方缺乏资料时,尽量提供所知消息以助扑灭罪案;当然,过于注重人权可能会令调查受阻,影响破案率,也有其弊处。

一直以来,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甚为广泛,让警方有颇大自由决定应否截查、拘捕及羁留可疑人士等。虽然我们相信大部分警察都是尽忠职守,但难免会有害群之马。

因此,民众必须具有保障自己的意识,并且适时运用自身权利,在这方面,政府有必要加强警方纪律及提升公民教育,在照顾人权的同时,也确保有效打击毒品和其他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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