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修正案 新增條款懲不合作證人 | 中國報 China Press

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修正案 新增條款懲不合作證人

報導:張曉真、徐健華、甘安琪
(吉隆坡25日訊)內政部今日提呈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特別防範措施)修正案,新增條款闡明凡是“不合作”的證人,將被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這項修正案是由內政部副部長拿督努嘉茲蘭提呈。

修正案中,新增的5A條款闡明,若證人缺席調查、不願作答、或不公開有關當局要求的文件,該名證人會受到以上的懲罰。

政府要在法案第6條款作出數項修訂,包括新增的(ha)條款闡明,扣留犯只能使用由中央或州總警長准許的通訊工具、(hb)條款則說明扣留犯不能上網,除非獲得他批准。



讓犯人佩戴電子監控器

“(hc)條款闡明,可讓犯人佩戴電子監控器;(3A)條款則規定犯人必須在警方的陪同下,前往關押處。”

此外,修訂案中新增的第3A條款,允許副檢察司可參與調查工作,3B條款則賦權部長,在這項法案的5(3)條款下,制定一筆津貼費給證人。

法案要修訂第4(1)條款,讓警長或以上階級的警官協助完成調查工作。

所謂證人“不合作”定義

1.證人缺席調查
2.不願作答
3.不公開有關當局要求的文件

變相施壓逼供
法律界恐引起反效果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5日訊)國內法律界認為,內政部增新條款,對付“不合作”的證人,變相向證人施壓逼供,只會產生反效果!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說,多數人已是很害怕及抗拒做證人,若政府還要以“不合作”為由,向證人施壓逼供的話,以後恐怕沒人願意出來做證人了,執法單位要破案也更難了。

內政部今日在國會提呈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特別防範措施)修正案,包括增新條款,即“不合作”的證人,將被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新增條例所指的不合作證人,包括證人缺庭供證、不願作答、或不公開有關當局要求的文件等,皆會面對懲罰。

楊映波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說,原則上新增條款是可被接受,因為每個人都有義務與司法合作。

應從問題根本著手

“但實際上,政府或執法單位若要人民合作,是否應先打造一個健康及安全的司法環境?”

他說,證人安全感很重要,這不只是字眼上的保護,必須做到是實際的保障。

他指出,我國有3方面很糟糕,首要問題出在司法制度,如警方辦案持有雙重標準,這會使人沒有安全感。

“第二是貪污問題,人們會擔心,是否有人用錢收買證人或資料?第三是司法不公,如警方應該捉的人不捉,應該判入罪的人卻逍遙法外,誰還敢做證人?不怕性命受威脅?!”

楊律師認為,政府應是從問題的根本著手,先要改善現有司法制度偏差和不公,進而杜絕貪污弊端,人民才會有信心及安心,願意站出來做證人,指證罪犯及涉案人士,執法單位面對的破除難題也就迎刃而解,甚至事半功倍。

律師:抵觸證人權利保障

執業律師黃啟斌說,新增條款與現有刑事程序法典(CPC)及證據法令賦予證人權利保障有相抵觸。

他說,現有法令下,證人有權不作答,政府必須深入研究,避免出現矛盾。

他講述,我國證據法令是援用印度證據法令,此法令存在已逾100年歷史,印度政府不斷在修改,使其發揮最大功能。

“證據法令悠久存在,說明此法令的重要性。”

他強調,政府需要人民合作,人民也需要政府給予的信心保障,才敢站出來做證人。

“換言之,做證人沒有利益可言,出庭證供又耗時,更甚是證人所講的每句話,都會作為呈堂證供,證人也需要負上責任。”

他強調,若政府還要多加為難,以後人們看到罪案發生,可能會假裝看不到,視之不見,聽之不聞,免得自找麻煩,變相“縱容”壞人為所欲為。

他重申,這種連帶效應導致惡性循環,將使國家後患無窮,請政府慎思。

所謂證人“不合作”定義

1.證人缺席調查
2.不願作答
3.不公開有關當局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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