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穆斯林离婚抚养权案 伊法庭 没权审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非穆斯林离婚抚养权案 伊法庭 没权审

开庭前,父亲依兹万见到11岁女儿后,欲上前亲吻其脸颊,但女儿表现得非常抗拒,一脸不愿意的把头转往母亲方向,以闪避父亲“爱的亲吻”,场面尴尬。
开庭前,父亲依兹万见到11岁女儿后,欲上前亲吻其脸颊,但女儿表现得非常抗拒,一脸不愿意的把头转往母亲方向,以闪避父亲“爱的亲吻”,场面尴尬。


(本报刘洁云摄)



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决
摄影:刘洁云
(布城10日讯)“改教风波前夫带走孩子案”,联邦法院裁决印裔妇女蒂峇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而改信伊斯兰的前夫依兹万获得儿子抚养权;联邦法五司一致认为,民事法婚姻的解除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交由民事法庭审理而非伊斯兰法庭。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认为,伊斯兰法庭没有司法权审理任何涉及非穆斯林离婚和孩子抚养权诉讼。

“非穆斯林婚姻并不会在其中一方改信伊斯兰后解除,非穆斯林离婚或孩子抚养权案件,理应只有民事法庭可以审理。”



劳勿斯在判词中指出,非穆斯林的配偶不能在改信伊斯兰后,滥用权益逃避责任,因此联邦法院裁定蒂峇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前夫依兹万则获得儿子抚养权。

他说,只有在配偶两人都是穆斯林的情况下,伊斯兰法庭才有司法权审理此案;他也提醒,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不应该越过所制定的司法权限;他强调,双方(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应该谨遵联邦宪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条规。

了解孩子意愿

劳勿斯在判词中也指出,芙蓉高庭不应该在2001年儿童法令之下发出归还令(recovery order),原因是,民事法同样认可伊斯兰法庭作出的抚养权判决。

他也说,在和两名孩子会面后,五司清楚了解到他们的意愿,而且有鉴于两名孩子都已适应目前的生活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1)条文阐明,法庭因此才做出上述裁决。

在此案中,联邦法院共审理两大问题,即在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下,到底是伊斯兰法庭或民事高庭有权宣判抚养权,其他法庭是否有权否决另一方裁决。

另一个问题则是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52和第53条文下,当伊斯兰法庭宣判一个抚养权裁决后,是否可再发出归还令庭令。

新闻背景
瞒前妻为子女改教

依兹万于2013年在前妻蒂峇不知情下,为一对子女改信伊斯兰。

依兹万也在同年9月19日,获得森州伊斯兰高庭将一对子女的抚养权判处予他,而蒂峇于同年12月入禀芙蓉高庭,争取2名已随前夫改教的孩子抚养权。

2014年4月7日,蒂峇成功获芙蓉高庭宣判,即一对6岁及9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她所有,当时,芙蓉高庭是援引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55(1)(2)条文,将一对子女抚养权判予蒂峇,同时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但在3天后,依兹万无视高庭的抚养权判决,趁前妻不注意时将其6岁儿子米德兰带走。

2014年5月27日,依兹万要求暂缓执行芙蓉高庭批准其前妻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申请遭被上诉庭驳回,随后依兹万不满判决,上诉至联邦法院。

直至去年1月14日,依兹万在联邦法院取得暂缓令,即暂时无需交出现年8岁儿子给前妻,直到其上诉审结为止。

同年6月25日,联邦法院决定择日裁决此案,并同时谕令两人在裁决日当天将2名孩子带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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