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穆斯林離婚撫養權案 伊法庭 沒權審

開庭前,父親依茲萬見到11歲女兒后,欲上前親吻其臉頰,但女兒表現得非常抗拒,一臉不願意的把頭轉往母親方向,以閃避父親“愛的親吻”,場面尷尬。

(本報劉潔雲攝)

聯邦法院五司一致裁決

攝影:劉潔雲

(布城10日訊)“改教風波前夫帶走孩子案”,聯邦法院裁決印裔婦女蒂峇獲得女兒的撫養權,而改信伊斯蘭的前夫依茲萬獲得兒子撫養權;聯邦法五司一致認為,民事法婚姻的解除和孩子撫養權問題,應該交由民事法庭審理而非伊斯蘭法庭。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認為,伊斯蘭法庭沒有司法權審理任何涉及非穆斯林離婚和孩子撫養權訴訟。

“非穆斯林婚姻並不會在其中一方改信伊斯蘭后解除,非穆斯林離婚或孩子撫養權案件,理應只有民事法庭可以審理。”

勞勿斯在判詞中指出,非穆斯林的配偶不能在改信伊斯蘭后,濫用權益逃避責任,因此聯邦法院裁定蒂峇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前夫依茲萬則獲得兒子撫養權。

他說,只有在配偶兩人都是穆斯林的情況下,伊斯蘭法庭才有司法權審理此案;他也提醒,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不應該越過所制定的司法權限;他強調,雙方(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應該謹遵聯邦憲法和國會制定的法律條規。

瞭解孩子意願

勞勿斯在判詞中也指出,芙蓉高庭不應該在2001年兒童法令之下發出歸還令(recovery order),原因是,民事法同樣認可伊斯蘭法庭作出的撫養權判決。

他也說,在和兩名孩子會面后,五司清楚了解到他們的意願,而且有鑑于兩名孩子都已適應目前的生活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第88(1)條文闡明,法庭因此才做出上述裁決。

在此案中,聯邦法院共審理兩大問題,即在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下,到底是伊斯蘭法庭或民事高庭有權宣判撫養權,其他法庭是否有權否決另一方裁決。

另一個問題則是在2001年兒童法令第52和第53條文下,當伊斯蘭法庭宣判一個撫養權裁決后,是否可再發出歸還令庭令。

新聞背景

瞞前妻為子女改教

依茲萬于2013年在前妻蒂峇不知情下,為一對子女改信伊斯蘭。

依茲萬也在同年9月19日,獲得森州伊斯蘭高庭將一對子女的撫養權判處予他,而蒂峇于同年12月入稟芙蓉高庭,爭取2名已隨前夫改教的孩子撫養權。

2014年4月7日,蒂峇成功獲芙蓉高庭宣判,即一對6歲及9歲子女的撫養權歸她所有,當時,芙蓉高庭是援引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5(1)(2)條文,將一對子女撫養權判予蒂峇,同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

但在3天后,依茲萬無視高庭的撫養權判決,趁前妻不注意時將其6歲兒子米德蘭帶走。

2014年5月27日,依茲萬要求暫緩執行芙蓉高庭批准其前妻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申請遭被上訴庭駁回,隨后依茲萬不滿判決,上訴至聯邦法院。

直至去年1月14日,依茲萬在聯邦法院取得暫緩令,即暫時無需交出現年8歲兒子給前妻,直到其上訴審結為止。

同年6月25日,聯邦法院決定擇日裁決此案,並同時諭令兩人在裁決日當天將2名孩子帶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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