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登記小孩(完結篇) 申請公民權還有空間 紅轉藍別放棄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紅登記小孩(完結篇) 申請公民權還有空間 紅轉藍別放棄

麥嘉強律師表示,法律依然有空間,讓我國無國籍孩子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麥嘉強律師表示,法律依然有空間,讓我國無國籍孩子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報導:涂素燕
攝影:練國偉
眾所皆知,在我國,“紅登記”轉換“藍登記”難如登天。



儘管如此,麥嘉強律師表示,我國法律還是有許多空間,讓沒有公民權的孩子申請成為公民。

為了孩子的將來,他勸請那些因為本身過失導致孩子無法成為我國公民的家長,竭盡全力為孩子申請公民權。

根據憲法14條文,任何人只要父母其中一人為大馬公民,就有資格獲得公民權。



為什么大馬男性跟外國女性的非婚生孩子,無法成為大馬公民?

麥嘉強律師表示,很多案例申訴:我的父親是大馬人,為什么我不能自動成為大馬公民?

他解釋:“法庭要看的是證據。”

如果父母正式結婚,孩子的報生紙上注明父母是夫妻關系,在法律上就可以證明父親的身分。

如果父親是馬來西亞人,孩子自然可以獲得我國公民權。

不過,父母沒有結婚,情況便另當別論。

他說,很多沒有公民權的案例,都是外國母親走了,孩子交由父親撫養。

孩子的報生紙只有母親的資料,父親沒有能力出示結婚證書,證明自己是這個母親的丈夫,因而無法從法律上證明,這個孩子的父親是本地公民。

根據我國法律,非婚生孩子國籍跟隨母親。

注重書面證據

從法律角度來看,非婚生孩子的parent是指母親,而不是一般人以為的父親或母親,因為父親的身分是以合法丈夫來判斷。

當然,現在可以通過DNA(脫氧核糖核酸)鑑定一個父親和孩子的親子關系,問題在于,我們法庭目前還是注重書面證據,不接納DNA證據。

“就算父親可以以DNA鑑定親子關系,法庭一般還是會採納文件證據。我們的法律會不會發展到接受DNA鑑定證據?這還需要很多嘗試。”

法律嚴苛防止人口販賣

很多孩子無法獲得公民權的家長控訴,我國法律太嚴苛無情。

麥嘉強律師解釋,法律對于公民和外國公民非婚生孩子的公民權如此嚴格,原因是為了避免拐帶孩童和人口販賣的問題。

如果有人帶著一個孩子,說孩子是他的,可是他跟孩子的母親沒有婚姻關系,如何證明這個孩子的來歷?

他強調,法庭要看的是證據,有沒有書面證據證明誰是這個孩子的父母?

“當然,因為這樣便無法獲得公民權的孩子很可憐,可是以法律的角度來看,還是法治優先。”

儘管如此,他表示,我國法律依然有空間,讓這些孩子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他勸請家長,別放棄為孩子申請公民權,就算申請被駁回也要不斷嘗試,哪方面資料不足夠,就準備更齊全的資料。

父母成為合法監護人再申請

麥嘉強律師表示,家長可以根據孩子的情況,以憲法15條文2或15條文A,為沒有公民權的孩子申請公民權。

“15條文2申請公民權的條件是,父母其中一方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或去世時為公民)。”

很多我國男性和外國女性的非婚生孩子,無法獲得公民權,問題出在無法證實孩子的父母一方是我國公民。

如果在15條文2之下申請公民權,他們可能面對同樣的問題,就是如何證明父母的一方是我國公民?

所以15條文2可能比較適合那些父母有注冊結婚,在外國出世的孩子用以申請公民權。

他建議,我國男性和外國女性的非婚生孩子,最好援引15條A處理公民權問題。

“這條條文指21以下人士可以在特殊情況之下登記為公民,並不要求他們父母的一方必須是馬來西亞人。”

一般而言,家長可以先通過領養手續,成為孩子合法監護人,以監護人身分引用15條文A為孩子申請公民權。

如果家長無法為紅登記的孩子申請到公民權,他說,孩子成年后惟一的方法,就是在憲法19條文之下,不斷提出申請。

孩子公民權常見疑問

問:擁報生紙就是馬來西亞公民?

答:擁報生紙不代表自動成為公民。

無論父母是公民還是外籍人士,只要是馬來西亞出生的嬰兒,就必須遵守報生程序,以便國民登記局記錄出生人口、嬰兒及家長資料。

國民登記局根據父母是否為公民,及父母是否注冊結婚,來判斷嬰兒是否為大馬公民。

根據現有法令,合法婚姻夫婦只要雙方其中一人是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PR),子女將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公民的報生紙是綠色。非公民的報生紙是紅色。

問:非婚生的孩子,可以獲得公民權嗎?

答:只要母親是大馬人,在我國出生的非婚生孩子,國籍就是大馬公民。

父親是大馬人,母親是外國人,非婚生孩子國籍跟隨母親。

問:父母沒有注冊結婚,報生紙可以填寫父親的資料嗎?

答:可以。不過孩子的報生紙會注明“Perkara 13”字眼,說明孩子是非婚生孩子。

我國男性和外國女性的非婚生孩子,就算報生紙填有父親資料,一樣無法獲得我國公民權。

問:領養子女的國籍是否跟隨養父母?

答:領養子女如果本來是本地公民,就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如果領養子女是紅登記,法律可以保障領養子女是養父母的合法子女,但是不保障領養子女可以跟隨擁有我國國籍的父母成為

通過15條文申請
21歲以下不需面試

我國憲法闡明,21歲以下人士,可以通過聯邦憲法第15條文2及聯邦憲法第15條文A,申請登記成為我國公民。

民政黨公共服務及投訴部主任拿督劉開強呼籲那些孩子沒有公民權的家長,趁孩子還是小時,使用第15條文2或15條文A為孩子申請公民權。

“孩童可以通過15條文申請公民權,在這些條文之下申請是不需要面試的。”

否則他們超過21歲,就必須以聯邦憲法第19條處理公民權問題。

“這條條文之下的申請者,一定需要面試”,許多成年人申請公民權,往往是卡在面試不過關。

根據他的觀察,家長如果以15條文為孩子申請公民權,成功率比較高。

“所以就算申請被駁回,不管駁回一次、八次、十次,家長應該在孩子21歲之前,不斷嘗試為他們申請,家長需要有耐心。”

領養成功不代表馬上獲公民權

世界上許多國家有相關條文,保證領養的孩子,可以直接跟隨父母的國籍成為公民。

麥嘉強律師表示,我國並沒有相關條文闡明,領養的孩子是否能跟隨父母國籍自動成為公民,所以需靠法官判決。

他看過這樣的案例,有位孩子父親是馬來西亞人,母親是外國人,雙方未結婚注冊就誕下孩子,孩子無法獲得我國國籍。

這對夫婦通過地庭(Sessions Court)批准領養這位孩子,但孩子依然無法跟隨父親獲得我國公民權。

“在一些案例中,法官的判決是,就算領養成功,孩子也不一定會馬上跟隨父母的國籍成為公民。”

但也有一些案例,父母通過領養手續,可以讓孩子獲得公民權。

他認為,通過領養手續,讓孩子獲得公民權,或者以領養父母身分,引用聯邦憲法第15條文A為孩子申請公民權,仍是值得一試。

孩子不能獲得大馬公民權原因

◆大馬男性與外籍配偶非婚生孩子

大馬男性和外國女性,沒有根據我國法律注冊結婚,生育的孩子,國籍跟隨母親,不是跟隨父親。

母親是大馬公民或永久居民,非婚生孩子在法律上是大馬公民。

◆棄嬰

出世以后就遭到丟棄的孩子,沒有報生紙,也沒有母親的資料記錄。

◆父母身分不明的養子養女

21歲以下申請公民權適用條規

◆聯邦憲法第15條文2

聯邦政府可以讓任何21歲以下人士登記成為公民,如果這個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是馬來西亞公民(或去世時為公民)。

申請條件包括:

─父母的一方是馬來西亞公民

─由母親或父親或有親戚關系的監護人提出申請

備注:完整資料請參閱聯邦憲法第15條文2

◆聯邦憲法第15條文A

特殊情況之下登記為公民

任何未滿21歲以下的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之下登記為公民。

申請條件包括:

─由母親或父親或有親戚關系的監護人提出申請

備注:完整資料請參閱聯邦憲法第15條文A

21歲以上申請公民權適用條規

◆聯邦憲法第19條

加入國籍取得公民資格

適用于任何年滿21歲以上非公民申請加入國籍。

申請條件包括:

─在聯邦居住達到要求年限,願意在獲得國籍證書后長期定居。

─品行良好、通曉馬來語。

備注:完整資料請參閱聯邦憲法第19條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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