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會議最後一天 哈迪第三度呈私人法案

伊斯蘭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三度以私人法案方式提呈國會,來尋求通過2016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修正案)的動議。

哈迪阿旺也是馬江區國會議員,他的私人法案排列在國會議程的第15項最后一項,他是援引議會常規第49條文提呈動議。

今日是本季國會最后一天,按照國會議程,政府提呈的修正法案仍有4項,而動議有14項要處理,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是排在最后,換言之,國會議員要辯論的機會極微;本季國會從5月16日至26日結束。

哈迪阿旺此次提呈的私人法案有兩項,法案建議將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的第2條文修訂為,伊斯蘭法庭有權審判穆斯林,在聯邦憲法第9附錄第二表州事務表的第一項牴觸法律的事項;同時建議新增第2A條文(懲罰),闡明在第2條文下牴觸刑事法律的事項中,伊斯蘭法庭有權判處伊斯蘭法所允許的刑罰;除了死刑。

原有的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第2條文闡明,在任何州法律下成立、有權對付穆斯林的伊斯蘭法庭,其有關聯邦憲法第9附錄下涉及州事務表的所有條款,獲授權對付牴觸有關伊斯蘭法則過失的穆斯林。

不過,有關懲處的權力是有限制,即不能判處監禁超過3年;或是罰款超過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兼施刑罰。

吉蘭丹州政府在2015年3月19日,在全體44位朝野政黨議員毫無異議下,三讀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令。

哈迪阿旺在2015年4月向國會下議院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並被納入下議院議程中,第二次則在同年6月的國會下議院,再次提呈私人法案,兩次也因要通過和辯論政府法案為優先,而無緣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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