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短期租房接罰單 “沒法令,何來違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屋主短期租房接罰單 “沒法令,何來違例?”

(檳城17日訊)“我們也想依法,但有法可依嗎?”



一群短期出租房子的屋主,對于最近頻頻接獲檳島市政廳罰單,即無奈又不滿,稱目前並無相關法令限制短期出租房子,他們出租房子又何來違例?

主要發言人阿米爾(25歲,時代廣場服務公寓屋主)說,短期出租房子並不能歸類為經營酒店或住宿。

他今日召開記者會時,出示一封檳島市政廳建築專員(COB)回覆時代廣場公寓共管機構,志期4月12日的信件稱,經過COB審閱該公寓的住宅手冊,並沒有所謂“出租單位少過6個月不被允許”的條例。



“該回函也說,單位屋主只需通知共管機構關于出租單位之事即可。COB也指示共管機構只能根據住宅手冊採取行動。由此可見,出租單位並無違例。”

促州政府立法

他說,1965年國家土地法令第56條文闡明,少于3年租期即屬租憑,並無法律規限出租期。

此外,他提到,根據旅遊部對于民宿的定義,是指遊客與當地人同住和交流藉此了解當地文化風俗,民宿並不能歸類為住宿設備。

“6月27日,檳島市政廳來公寓取締,並開罰單給屋主。可是,根據報導,新山市政廳回應記者詢問時指,當局沒有法令規限屋主出租單位。”

他說,顯然的,政府當局並沒有相關法令規限,他們面對的情況就像,一個人在路上騎腳車被取締,但取締者卻說不出理由。

因此他促請檳州政府及檳島市政廳,如果要規限短期出租單位就要有立法,他們也想有法可依,而且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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