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4)英國議會民主與大馬憲法民主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4)英國議會民主與大馬憲法民主

“議會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是形容英國,即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 Northern Island),因為沒有書寫憲法,而以國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可以凌駕行政公權(Executive) 與司法體系(Judiciary),即由國會作為最後決策單位,擁有最高權限以裁定國家級與國內區域的政策、通過任何性質的法令,甚至修改普通法(common law)、協調國內行政運行與政策矛盾事項民主政治體系名稱。



於英國,其“議會民主”並非由現有的書寫憲法或法律來定義,而是以其國會積年累月的慣例來認定。其中例子,便是於2014年9月18日的“蘇格蘭獨立公投”,原先由蘇格蘭和英國政府談判協定,而後在英國國會通過2013年蘇格蘭獨立公投法令,設下公投模式、方式與程序、條規和相關事項,以讓蘇格蘭人民的公投合法化。

三權鼎立平起平坐

相比馬來西亞的憲法至上(SupremacyofConstitution),聯邦憲法(“憲法”)第4(1)條文制定,任何違反憲法的聯邦級與州級法律或政策,將會被法庭宣判為違憲而無效或失效。憲法也規定,屈居憲法之下的我國政府,即行政公權(Executive),國會(Parliament)與司法體制(Judiciary)乃三權鼎立,平起平坐。



憲法明文制定馬來西亞的民主模式、方式與程序,即每5年舉行全國大選與州級選舉,以便讓合格選民來票選聯邦政府和聯邦內的各州政府。憲法同時規定,首相人選是由在國會內獲得大多數國會議員支持的國會領袖來出任。

除了全國大選,憲法認同另一更換在任首相的合法管道,即在國會讓國會議員對首相投不信任票,超半多數支持即可成功。

然而,憲法並不認同公投為合法選項!看看前首相敦馬所發起的人民宣言,類似公投卻沒有像蘇格蘭獨立公投般的仔細和詳盡,不但沒有法律根基,更沒有讓人信服的專業確認程序來證實人民簽名的純實性;在實際形式上,它更無法合理化與合法化威逼首相納吉辭職。

於全國大選中被票選出來的首相納吉,是受國家最高法律,即憲法所承認,並不是個人或某人的自認有效方法和管道,包括前首相所煽動的人民宣言,仰或街頭非法示威所能推翻的!多元國民是否欲更換首相或政府,唯有在全國大選中方可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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