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逮捕令資料混亂 山吉溫獲釋

(檔案照)

高庭今日宣布,釋放早前遭到警方援引2013年防範罪案法令扣留21天的大馬罪案監督特別小組(My Watch)主席山吉溫。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莫哈末沙里夫裁決時說,山吉溫的罪行,並不符合2013年防範罪案法令,而且,當局逮捕山吉溫的地點,也出現很多詮釋。

“資料顯示,有關延扣出現許多令人感到混淆之處。”

他說,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1項,法庭必須確保有關嫌犯的罪行,是符合2013年防範罪案法令,才能批准延長扣留。

山吉溫是在今年7月15日入稟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警方立即釋放他。

他在訴狀中也要求法庭宣判他在防範罪案法令下被延扣的決定,是無效及違法。

較早前,山吉溫因涉嫌勒索一名38歲男子,要求每月繳付2萬5000令吉,充作不揭發對方經營黑市萬字的“遮口費”,以及涉嫌聘請非法外勞,而被警方控上森美蘭法庭。

不過,山吉溫否認有罪;控狀指他於6月22日晚上10時45分,在南北大道汝來收費站,蓄意聘請沒有合法文件的外籍男子馬尼瓦南慕都古馬,牴觸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5(B)條文(聘請非法外勞)。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但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另一項控狀指他於相同時間地點,恐嚇華裔男子吳東漢(譯音,38歲),指將揭發該男子經營非法賭博的活動,令該男子交出2萬5000令吉予他,牴觸刑事法典第384條文(勒索)。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

市场脉搏
更多
看影音热议更多
健康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