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萬是佣金非“黑錢” 前隆警隊老二為邱震華作證 | 中國報 China Press

96萬是佣金非“黑錢” 前隆警隊老二為邱震華作證

(檔案照)
(檔案照)

“邱震華沒申報佣金案”今日傳召最後1名證人,解釋邱震華96萬1500令吉“佣金”的由來;這名證人拿督巫亞時(73歲,吉隆坡前副總警長)指出,該筆“佣金”並非賄款,更不是“黑錢”。



在警界服務期間就認識邱震華的巫亞時,是此案的第7位證人。

他在主控官布迪曼副檢察司問及如何牽涉此案時指出,第6證人拿督斯里郭萬華(47歲,譯音)想要在武吉免登路收購產業,詢問他是否有認識的人,當時他就詢問被告,也得到1名想要出售產業的印裔人士聯絡方式,並把該聯絡交給郭萬華。

“郭萬華成功以550萬令吉價格收購了現在的Izumi酒店產業,並口頭承諾支付產業售價的1%給我。”



巫亞時當時把這筆5萬5000令吉交給邱震華,后者從中再分出10%給巫亞時。

“我覺得這是公平的,因為是他幫忙找人,我只是介紹那人給郭萬華。”

他說,後來郭萬華為了擴展業務,告訴他再想要收購Fortuna酒店產業;他又再詢問邱震華,同樣拿到聯絡方式,再交給郭萬華。

巫亞時說,郭萬華過后以9800萬令吉購得該酒店,並口頭答應分期給予1%佣金;他同樣把這筆98萬令吉交給被告。

他也說,起初郭萬華並不知道該筆佣金是給邱震華的,直到在一場飯局中,經由巫亞時介紹後才得知此事;巫亞時當時僅抽取該筆佣金中的10%,其餘數額全歸邱震華。有關佣金一直都是現款過數。

法官阿祖拉過後決定於10月13日陳詞。

邱震華是在2016年1月22日,被控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間,在布城反貪會總部,沒有依據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第49(1)條文,申報其96萬1500令吉“佣金”。

因此,他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第49(3)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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