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暴利機制期限 中總:不應延長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反暴利機制期限 中總:不應延長

劉瑞裕(右3)贈送紀念品給大馬公司委員會(SSM)總執行長拿督扎拉阿都娃哈。
劉瑞裕(右3)贈送紀念品給大馬公司委員會(SSM)總執行長拿督扎拉阿都娃哈。

(吉隆坡16日訊)馬來西亞中華總商會(中總)呼籲政府不要延長現有反暴利機制,在自由開放市場和企業經濟中,無限期延長該機制屬不明智建議。



中總副總會長拿督劉瑞裕強調,這并非要求廢除2011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這項反暴利機制是與消費稅同步推出,防止商家以消費稅為由無理提高價錢。

“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須确保必需品價格受到控制,因此價格控制是必要的,中總也支持節慶期間實施必需品價格統制。”

他在出席中總舉辦的“新公司法令如何影響您公司業務和責任”致詞中指出:“這項機制不允許零售商或貿易商在18個月內,即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增加任何商品或服務的凈利率,現卻延長至12月31日。”



早前,政府宣布將原本在本月30日屆滿的“商家需維持產品及服務凈利潤率”規定,暫時延長到12月31日,以迎合遏制暴利新機制出爐前的過渡期。

另外,中總呼籲政府配合泛太平洋夥伴關係(TPP)協議修改法令時需采取平衡方案,避免企業成本增加並轉嫁消費者。雖然中總理解和支持員工及勞工需受保護,但企業也需進步、成長和競爭空間。

劉瑞裕認為,法規不應太嚴格、太复雜、違反自由市場企業及阻礙市場競爭。

“复雜性和不切實際不僅費時,也增加遵守規范的開銷,更高的費用將加重企業成本,當企業無法吸納這些費用,最終將轉嫁消費者。”

廢除股票面值後
董事制定股價權力更大

對于市場擔憂新公司法令落實股票無面值制度(No-Par Value Regime)后,將引發董事任意操縱股票價格,律師強調,公司董事仍必須擔起信託責任,以誠信制定股價。

律師公會公司法和商法委員會聯合主席黃達仲指出,廢除股票面值制度后,董事將擁有更大的權力決定股價。

至于是否需要立法,避免董事操縱股價,他解釋,儘管廢除股票面值制度,也並非完全放手讓董事制定股價,反之董事必須擔起信託責任,誠信定價。

秘書角色更重要

不過,他不否認公司董事或制定對公司有利,卻無利于股東的股價。

“因為董事的信託責任是對公司,並非對股東。”

另外,由于目前公司股權和股份更動都是通過文件提呈,因此未來公司秘書的角色也將會更為重要。

且公司法令新條文也要求每一名秘書必須通過註冊取得證書並執業;而在過渡期內,現有的公司秘書也需在法令生效后的12個月內註冊。

大馬公司委員會企業策劃部主任馬麗娜指出,未來每家公司至少要有1名秘書,而這名秘書並不一定要在公司成立時委任,但董事們必須在公司成立后的30天內委任一名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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