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權時修憲決定 敦馬公開道歉

前首相敦馬哈迪今日就其於當年修改憲法,讓國會通過的法令,可在無需獲得馬來統治者御准下,即可在憲報上頒佈的舉動,導致國家安全理事法令在未獲得國家元道御准下生效一事,公開道歉。

同時,他也解釋,有關的修憲範圍並不涵蓋所有法令,一些已經獲得國會通過的法令,還是需要得到國家元首簽名和御准,即是說,其實還有超過30項列在憲法下的程序,是需要國家元首御准,部分還無需得到首相勸告。

“當中就包括宣佈緊急狀態,宣佈緊急狀態是國家元首所賦予的特權,因為影響深遠。它賦權政府凍結法令的落實,並可在未經審訊就可逮捕任何人。”

他是在其部落格,題為“道歉”撰文中,如此指出。

“我誠心誠意地道歉,因為有關修憲之舉允許不一樣的詮釋。”

他指出,其實只要有關法令觸及國家元首地位和權力,國家元首的簽名和御准還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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