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取得高庭准令 申請判冠英藐視法庭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阿班迪取得高庭准令 申請判冠英藐視法庭

總檢察長阿班迪向法庭申請,宣判林冠英藐視法庭。
總檢察長阿班迪向法庭申請,宣判林冠英藐視法庭。

(吉隆坡21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今日在高庭取得准令,以就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對其被控貪污案發表的言論,向法庭申請宣判林冠英藐視法庭。



代表莫哈末阿班迪的高級聯邦律師拿督阿馬吉星證實,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法麗古拉今日在案件於內庭過堂時,發出上述准令。

他向媒體指出,他們是就林冠英透過社交媒體所發佈的媒體聲明,已詆譭法庭和干預司法行政,而採取法律行動。

他說,他們會在兩週內入稟申請,要求宣判林冠英藐視法庭。



由於這是總檢察署的單方面申請,因此林冠英或其代表律無需出庭。

總檢察署單方面申請

根據透過高庭主簿署搜尋訴訟文件顯示,莫哈末阿班迪是針對林冠英在檳城喬治市出席“紀念伍連德全球研討會及公開講演”開幕禮後,在新聞發佈會上的言論,向法庭申請宣判林冠英藐視法庭。

林冠英被指曾說過他所面對的控狀是無中生有,是要他被法庭判監禁的陰謀之一。

林冠英因涉嫌低價收購豪宅,面對兩項控狀。首控狀指他在2014年7月18日,在檳城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身為檳首長的職權,讓他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第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因此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

次控狀則指他在2015年7月28日,在知道本身與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教唆以280萬令吉價格,即低於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的房屋,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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