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被控舉辦淨選盟4.0集會時,沒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集會詳情,因而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的案件,終於在今天正式了結;瑪麗亞陳獲得撤銷控狀的判決維持。
以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指出,他們一致決定,基於此案不在聯邦法院的管轄範圍,因此駁回控方,即政府的上訴。
他解釋,該始於地庭的案件,必須在上訴庭就結案;在法律上,案件採用兩級上訴制度,地庭的案件僅能向高庭及上訴庭提出上訴,不能再上訴至聯邦法院。
另四司為丹斯里再努阿里、丹斯里南利阿里、丹斯里查哈拉及拿督阿麗扎都。
早前,此案主控官阿旺阿馬達再也副檢察司指出,辯方當初援引聯邦憲法第7(1)條款,即任何人都不該在一個無效的法令條文下被控,結果獲上訴庭裁決撤銷控狀。
“其實這其中涉及憲法問題,所以,此案應帶至聯邦法院審理。”
瑪麗亞陳代表律師普拉威蘭則堅決強調,高庭與上訴庭的爭議在於撤銷對瑪麗亞陳的控狀與否,與憲法無關,而此案在上訴庭階段已終結。
對於聯邦法院的結果,瑪麗亞陳在庭外受訪時表示滿意。
上訴庭三司在去年9月7日一致裁定,在上訴庭裁決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符合憲法之前,所有案件都不能在該法令下被提控,因此同意撤銷瑪麗亞陳的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