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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在高庭面控,對於所有4項控狀,納吉均否認有罪。
首項控狀指納吉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政府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以及受委託掌管SRC所屬40億令吉的SRC國際有限公司的顧問身分,失信27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這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次項控狀指納吉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政府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以及受委託掌管SRC所屬40億令吉的SRC國際有限公司的顧問身份,失信5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這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第三項控狀指納吉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政府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以及受委託掌管SRC所屬40億令吉的SRC國際有限公司的顧問身份,失信10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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