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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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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动态◢ 现有法律可禁单方面改教 没必要修改婚姻法

 (吉隆坡11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刘伟强指出,政府认为没有必要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以增加有关阐明配偶改教孩子宗地位地的第88A条文。

 他说,联邦法院在今年1月29日“英德拉为3子女申请改教”案宣读判词时指,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阐明的家长(parent),并非意指孩子其中一位家长,这个字眼是用于某些单亲家庭情况,若双亲健在,任何事情都需要获得双方同意。

 对此,他认为,联邦法院诠释足以解决有关父亲或母亲单方面改教的课题。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刘伟强指出,政府认为没有必要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以增加有关阐明配偶改教孩子宗地位地的第88A条文。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刘伟强

限18岁以下孩子

 于本月10日以书面回答,巫统边佳兰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莎丽娜的提问。

 阿莎丽娜也是首相署前部长,他在去年8月7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出动议,撤回在2016年提呈的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修正)法案,并在8月8日提呈重新提呈法案,但撤出具争议性的88A条文。


 根据前朝政府2016年提呈的修正法案,法案是新增第88A(1)条文,即无论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兰,孩子将维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为孩子改教,而这项决定只能维持至孩子年满18岁,他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另一条新增的第88A(2)条文则阐明,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兰前,各自信奉不同宗教,那么孩子可以维持原有的信仰。

 新版本法案维持修正第3(3)条文允许当初在民事法律下结婚的任何一方,无论是否改教,都可以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第51(1)条文则允许双方在满足第52条文(双方同意离婚)及53条文(婚姻破裂)的情况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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