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7日综合电)泰国允许安乐死,但跟荷兰主动寻死的方式不一样,泰国的是允许国民在遗嘱中写明,授权医生让自己安详离去。
民族报报导,依塔蓬医生受访时说,泰国国家保健条例第12条规定重病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医生的治疗,即病人可以选择死亡,但有两个条件:对患者的治疗已到了最后阶段,现代医疗技术已无能为力;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提出停止一切治疗活动。
安蓬医生特别强调,泰国新保健条例与荷兰的安乐死法案有很大的区别。荷兰的“安乐死”是一种被动安乐死,患者可以在医生的帮助下借助药物结束生命。
泰国法律只是赋予患者有权选择死亡,他可以要求医院停止一切治疗活动,但他不能要求医生来帮助他死亡,而且要事先写在遗嘱内,失去一切表达能力后生效。
文: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