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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检讨陆路交通法 严惩鲁莽驾驶 须警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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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隆坡21日讯)醉驾撞死人的惨剧时有所闻,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政府会检讨及深入研究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不排除加重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条文的惩处。

 他指出,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必须获得各方同意和意见,包括警方、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及交通领域专家等。

 陆兆福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如是回答马章武莫国会议员拿督阿末嘉兹兰的提问。

 阿末嘉兹兰询问交通部是否有计划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提高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惩处,特别是醉驾。

 陆兆福指出,现有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第41条文(危险驾驶),一旦罪成,将判坐牢不少过2年及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吊销驾照执照不少过3年,再犯者则吊销10年。

 他说,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罪成,可被判不少过3年监禁,但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但不超过2万令吉,同时驾驶执照将被被吊销5年。

 他说,沙巴立新党斯里丹绒州议席前候选人张爱云,去年醉酒驾驶撞死4名华青和1人重伤,被判处监禁17年,就是对驾驶人士最好的警惕。

 询及有没有条例对付残障人士驾驶者,或在残障人士考驾照时有特别要求,以减少意外发生,而曾经有司机因为是残障人士,撞死人而无法被定罪,陆兆福说,政府会深入研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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