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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呈案修改国安法 交国家元首颁布保安区

(吉隆坡9日讯)随着希盟政府没有废除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后,首相署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9年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法案一读,把原有的首相听取该理事会建议后,可颁布保安区的权力,转至国家元首。

这意味,一旦这法案通过,国家元首需在国家安全理事会劝告下,御准将国内一些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列为保安区;同时,国家元首也有权力可随时撤除有关颁布令。

法案是在第18(1)条文作出这项修改,即把首相字眼改成国家元首;另修改第18(4)条文,把“首相”字眼由“国家元首在理事会劝告下”取代。



(本报徐健华摄)

首相字眼改国家元首

法案第18(6)条文则阐明,一旦宪报上颁布保安区的决定,需尽快提呈国会,且需在上下议院通过,而第18(7)条文的“首相可以”字眼由“国家元首在理事会劝告下”取代。


此外,法案第21条文底下,则新增第21(6)条文,即任何人士若不提供所属的资料或机密,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新增的第21(7)条文则阐明,任何组织单位,除了政府单位、地方政府或保安部队外,若不提供所属的资料或机密,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

前朝国阵政府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而落实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并于2016年8月1日正式生效,但由于首相权力过大引起争议。

希盟在竞选宣言第27项承诺,希盟政府将废除这项法令等恶法,唯首相敦马哈迪在去年11月22日说,政府听取各方意见,并顾及废除后对安全的影响,特别是犯罪分子、恐怖分子肆处横行,而决定不废除有关法令。

惩泄密者监3年

2019年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法案也修改第37(2)条文,即任何国家安全理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或出席国家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人,不论是在职或辞职、或作研讨之前或之后,一旦泄露所知道的情报,监禁刑罚则从原有的2年增至3年。

至于罚款则维持在不超过10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法案新增第41(a)条文,即任何涉案的公司或与涉案者分开,又或者同时提控,除非能够证明公司不知涉案者犯案。或者已致力阻止一切抵触上述法案的方法。

此外,法案也修改第42(1)和(2)条文,即把首相字眼,改由理事会取代,这意味理事会可以制定特定的条列,包括在任何保安区,管制交通工具活动、禁止的活动、征收土地或销毁建筑物等;违反条规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首相仍国安理事会主席

2019年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法案阐明需在国家元首御准下,才能将一些受到威胁的地区列为保安区,但由于法案没有阐明更动该理事会成员,因此首相依然是此理事会的主席。

根据现有的法令,以首相为首的国家安全理事会,将针对国家安全课题,进行监控、协调及指示相关政府机构。

国家安全理事会成员除了首相担任主席外,副首相将为副主席,其他成员还有负责国防事务的部长、负责国内事务的部长、负责通讯与多媒体的部长、政府首席秘书、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警察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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