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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共同抚养女孩11年 捐精男被裁定为“合法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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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20日综合电)澳洲高等法院法官周三一致裁定,一名积极参与女儿生活的捐精者应被授予成为这名11岁女孩合法父亲的权利。

此前一家下级法院裁定,这名49岁男子只是捐精者,否认他的父亲身份。但高等法院法官承认,该男子在2006年捐精给女孩的生母,目的即是为了共同抚养孩子。

一名澳洲法律专家认为,这项裁决的用意不是为了使未来父母考虑使用他人精子或卵子时感到恐慌,但仍强调谨慎的必要。

迪肯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西里指出,“在做这些长期的人生抉择时,我们需要谨慎。长远来看,法庭不会考虑我们当时的想法或我们的计划,而是考虑什么对孩子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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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文件中,该名捐精者化名马森,女孩生母则化名帕森斯。判决结果指出,马森相信自己是女孩的父亲,因此将支持及照顾她。马森的名字被登记在女孩出生证明的“父亲”栏位上,但在孩子受孕后,马森和帕森斯发生冲突;女孩出生后便与帕森斯及其伴侣同住。


尽管如此,马森还是积极参与女孩的生活,“在孩子的经济、健康、教育及整体福利方面持续发挥作用。”当帕森斯及其伴侣2015年表示,他们计划带着女孩一起搬到纽西兰,马森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展开这场耗时许久的法律战,以争取合法的家长身份,阻止女孩和家人移居海外。

根据法庭文件,澳洲家庭法庭做出不利于马森的判决,马森随后向坎培拉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法官判定马森与女孩间存在“极度亲密且安全的”依赖关系,认为他在孩子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经超过一名捐精者。

马森的律师塔布莱尔指出,“捐精者”一词代表他除了精子以外毫无付出。她表示,马森不该被冠上此标签,且他拥有“共同抚养女孩的既定意图,持久投入与女孩的关系”,展现出他想成为女孩父亲的意愿。布莱尔说明,“我们可能会看到越来越多捐赠者在家庭法庭上寻求参与孩子的生活,而时间会证明一切。”

文: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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