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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曾荫权终极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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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6日综合电)香港前特首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定罪,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5位法官周三一致裁定,曾荫权上诉得直,定罪和刑期获一并撤销,终审法院亦下令不作重审。

曾荫权2012年退任前卷入收受利益丑闻,廉政公署调查约3年后决定提出起诉。曾荫权于2017年初被裁定其中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判囚20个月。他去年7月获上诉庭减刑至12个月监禁,今年初刑满出狱。

曾荫权(左)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终极上诉得直。
曾荫权(左)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终极上诉得直。

有关控罪指,曾荫权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担任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期间,参与行政会议就雄涛广播声音牌照申请的决定,未有申报他与雄涛大股东黄楚标洽租对方在深圳东海花园的单位。

终审法院在判词摘要中指出,控方的首要案情,是指曾荫权与黄楚标之间的交易带有贪污成分,而有意隐瞒这些交易,正是为了隐藏贪污的行为,若上述案情被接纳,曾荫权就会被裁定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成,涉及今次终极上诉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亦几乎无可避免地同样罪成,但陪审团却无法就上述案情达成有效裁决。

终院续指,曾荫权就上述与黄之间的交易,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披露,以及其“严重性”这两项争议,成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交替案情的关键考虑。因此,上诉的重点在于原审法官有否正确地引导陪审团如何处理上述两项元素。


终院指出,原审法官向陪审团解释“明知故犯”元素时,提及可以理解为“有意”,而非意外、无意或疏忽,但终院认为上述指引不足,因为一个有意识地作出的不披露决定,虽然本身是错误的,但也不等同一个“明知故犯”地不披露的决定,亦不等于隐瞒。

文、图: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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