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4日讯)柔佛苏丹依布拉欣昨日警告将解散柔州议会重选,但律师对州宪法有不同诠释,公正党巴西古当区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律师指出,若没有柔州政府劝告,苏丹不能自行解散州议会。
不过,柔州青年理事会执委莫哈末法立律师认为,根据州宪法,苏丹可行使酌情权,拒绝同意解散州议会,意即等同苏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州议会。
莫哈末法立昨日在柔州青年理事会面子书指出,这如同据柔州宪法第23(2)条文阐明,苏丹可解散州议会。
他指出,柔州不曾否定君主立宪制,但却有其独特之处,同时1895年柔州宪法保留了苏丹权力,以在特定时机使用。
另外,哈山卡林昨晚发文告指出,根据柔州宪法第23(2)条文阐明,苏丹可解散州议会,但此条文必须与柔州宪法第7(1)条文同读。
他认为,根据柔州宪法第7(1)条文,柔佛苏丹必须按照柔州行政议会的劝告,执行公务,因此苏丹不能自行解散州议会。
“若柔州大臣觐见并劝告苏丹解散州议会,苏丹才有权解散州议会。这与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权限相同,即除非在首相劝告下,否则元首无权自行解散国会。”
哈山卡林也指出,柔佛苏丹确实可以在州宪法第7(2)(b)条文下行使酌酌情权,拒绝同意解散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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