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更新于14:41)通讯与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强调,根据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规定,所有影片制片人无论在社交媒体平台或传统管道发布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影片制作执照及拍摄许可证(SPP)。
他说,不管是主流媒体还是个人自媒体拍摄,都必需在拍摄前至少7天向电影发展局提出申请。
“根据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规定,若没有经过允许,制作和展示任何有声或无声的视频、纪录片、预告片、广告等影音视频一律被视为违法,可被采取行动对付。”
赛夫丁阿都拉今日在下议院部长问答时间时,如是回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提问。
(视频拍摄:徐健华)
他也说,FINAS一共向影视业发出3种电影和视频制作执照,分别是制作影片或视频执照、发行影片或视频执照,以及展示影片或视频执照。
他补充,FINAS也接收、处理及发出拍摄许可证、大马广告片制作认证,以及外国电影工作者入境支持信(PFA)。
另外,黄书琪随后在附加问答环节时提问,部长所说的视频拍摄,是否也包括“抖音”(Tik Tok)和社交媒体Instagram的“IGTV”的视频,但赛夫丁阿都拉没有回应。
另外,公正党班底谷区国会议员法米在附加问答环节时追问赛夫丁,早前录制短片,大赞我国新冠肺炎抗疫措施的美国网红牙医达斯丁在YouTube频道“Other Side of the Truth”是否获得执照播放关于大马抗疫的视频。
赛夫丁仅说,若接获投诉,他交由执法单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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