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3年10月22日至23日,一名青年潘伟雄于双溪威千百家村住家将动漫少女吴易甜杀害。
潘伟雄被指企图强奸吴易甜不果,猛掐其颈再狠挥哑铃,将她活活砸死并藏尸行李箱,再运尸到约30公里外的哥打甘文宁工业区草丛弃尸,翌日竟还若无其事,包括接受报馆访问,甚至陪同吴易甜的单亲妈妈四处派发传单寻人。
影响未来判决
2018年被告被莎亚南高庭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死刑。被告于2019年上诉得直,上诉庭三司将死刑改判为22年监禁。近日,总检察署在联邦法院撤除动漫少女吴易甜的上诉案件而引来家属以及社会的一片哗然。被害人家属控诉总检察署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他们,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撤除上诉给予任何解释。
在受害人家属义务律师的询问下,总检察署给出的官方理由是最上诉庭法官判词有力及最近有新的审判案例,导致案件再上诉没有翻盘机会,反而判减刑的几率很高,恐怕成为先例,以致影响未来的谋杀误杀判决。
马来西亚司法体系继承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所有相似案例将会成为法院下判的考量。无论如何,受害人家属并不能接受总检察署的办事方针并痛斥总检察署完全把家属的声音排除在外。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m)与183A条文,法庭可以在对被告下判之前,在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申请下,聆听被告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所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也可以透过委任旁听律师(watching brief)来了解案件的进展。
参考美国法令
公众必须注意的是,总检察长基本上对刑事检控拥有绝对斟酌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总检察长可以对刑事程序展开、进行与 撤除检控。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其中一个差异就是受害人并不能对被告进行检控,而这个责任是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对个体或者团体进行刑事检控。
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刑事司法制度里的受害人与其家属所拥有的权力非常有限。政府应该参考美国的罪犯受害者权力法令,以便让受害人与其家属享有基本的权利,例如向副检察司咨询的权利、被通知的权利以及刑事检控程序不得以无故拖延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