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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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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丢弃废料 收留非法外劳 隆雪华堂会长翁清玉被控

(士拉央9日讯)棕油加工厂公司董事拿督翁清玉因上个月发生的根登河污染事件,今日和另外3名公司董事的华裔被告,在无执照丢弃废料进入通往根登河的水沟内以及收留的控罪下,齐齐被控上地庭及推事庭。

他们都不认罪,获准保外候审。

71岁的翁清玉,也是华总署理总会长兼隆雪华堂会长。另外3名被告,分别是66岁的刘诗伟(译音)、66岁的萧莉珍及34岁的翁志明。

上述4人一起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1)条文(无执照丢弃废料)下被控,他们在地庭法官莎菲拉面前否认有罪。

翁清玉(左起)、刘子伟和王志明被上手铐,在警方押送下前往推事庭面控。
翁清玉(左起)、刘子伟和王志明被上手铐,在警方押送下前往推事庭面控。

根据控状,4名被告被指于10月22日在没有执照下,在位于鹅麦县内的United Fineoleo私人有限公司场所,蓄意共谋把废料排入将通往根登河的水沟内,因此抵触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1)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同读,也可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3)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努鲁艾英副检察司随后向法官建议,让4名被告各以5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

不愿具名的王姓女律师(译音),代表4人向法官求情,要求让他们各以5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因为我国正实施有条件行动管制令,他们都无法跨州或出国。

她补充,4人在警方调查期间,都充分合作。

地庭法官最终批准4人各以5万令吉和各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被告不能骚扰控方证人、护照需交由法庭保管以及每月需到住家临近的警局报到,直至案件结束。

萧丽贞(后左2)是此案被控的女被告。
萧丽贞(后左2)是此案被控的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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