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拉央9日讯)棕油加工厂公司董事拿督翁清玉因上个月发生的根登河污染事件,今日和另外3名公司董事的华裔被告,在无执照丢弃废料进入通往根登河的水沟内以及收留非法外劳的控罪下,齐齐被控上地庭及推事庭。
他们都不认罪,获准保外候审。
71岁的翁清玉,也是华总署理总会长兼隆雪华堂会长。另外3名被告,分别是66岁的刘诗伟(译音)、66岁的萧莉珍及34岁的翁志明。
上述4人一起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1)条文(无执照丢弃废料)下被控,他们在地庭法官莎菲拉面前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4名被告被指于10月22日在没有执照下,在位于鹅麦县内的United Fineoleo私人有限公司场所,蓄意共谋把废料排入将通往根登河的水沟内,因此抵触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1)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同读,也可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5(3)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努鲁艾英副检察司随后向法官建议,让4名被告各以5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
不愿具名的王姓女律师(译音),代表4人向法官求情,要求让他们各以5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因为我国正实施有条件行动管制令,他们都无法跨州或出国。
她补充,4人在警方调查期间,都充分合作。
地庭法官最终批准4人各以5万令吉和各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被告不能骚扰控方证人、护照需交由法庭保管以及每月需到住家临近的警局报到,直至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