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讯)影星周星驰的前女友于文凤,分手后向周星驰追7000万港币(约3700万令吉)投资分红案20日续审。原告为于文凤,被告为周星驰及星扬海外有限公司。于文凤追讨多项投资项目的10%利润,涉案的投资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一个投资基金,申索金额至少逾7000万港币。
于文凤20日作供时再重申2002年4月签订的财务顾问合约只有每月2万港币(约1万560令吉),形容只是她“请司机”的价钱,她替周星驰处理的工作价值一定超过2万港币。她承认在2007年才首次分得10%分红,当时因周星驰出售嘉乐园,她获发385万港币(约203万令吉),而她多年来只曾2次就帮周星驰投资股票获分红,分别是17万港币(约9万令吉)及7万港币(3万7000令吉)。
于文凤认为10%分红为合理的要求,又指她因为与周星驰的恋人关系,在1997年至2007年才“收少很多”替对方工作。
周星驰的代表资深律师文本立质疑,为何于文凤的入禀文件中,就达成10%分红口头协议的时间有不同版本,未确实写出为2002年圣诞节。于文凤解释她与律师一直说同一版本,这或因为律师出错,但她也称这也怪她没仔细看清楚,直言这是她第一次提出诉讼。文律师质疑,于文凤根本不记得两人18年前达成10%分红时的对话,于文凤不同意。
文律师再向于文凤指出,当年的口头承诺是在山顶豪宅中提出,当时两人晚餐后,周星驰看著维港作出承诺,于文凤不同意,并指那不是她,“可能是其他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