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两名男子在5年前收贿3万令吉,以协助一名男子“解决”贪污案件,今日被带往地庭面控,但两人皆否认有罪。
首被告莫哈末法依扎(42岁,鱼贩)及次被告阿峇斯(46岁,腌制鸡肉商人)被指在2017年2月3日晚上9时32分,于隆市旧街场路某餐馆,答应透过阿兹哈接受另一名男子提供的3万令吉贿金,以帮忙前者“了结”其面对的贪污案件。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 条文,并与刑事第34条文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地庭法官罗姿娜批准两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并谕令两人交出护照,每月需到反贪会报到,直至案件审结。
此案将于5月27日过堂;主控官为来自反贪会的诺戴安娜副检察司,首被告和次被告的辩护律师分别为莫哈末法依扎,以及依娃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