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嘉义县林姓男子酒醉被好心女歌友骑机车载回家,她见林男无法顺利对准钥匙孔,协助开门却被强推入房性侵得逞;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纵因饮酒手眼无法协调对准钥匙孔,但强制性交时仍具有一定程度意识与判断力,判他4年6月徒刑。
2020年11月20日晚林男与友人夫妇于歌友会欢唱,夫妇又邀约熟识的女歌友前来喝酒、唱歌,直到凌晨3时店打烊才结束,夫妇先行离去。
女歌友和林男虽然是初次见面,因林男是夫妇的友人又见他有醉意,于是好心骑乘机车载林男回租屋处,到林男住处看到林男无法顺利对准钥匙孔开门,她于是协助开门、上楼至房间。
不料林男却强行将她推入房间室内,她出手反抗并表示“不行,我有家庭”,林男还回问,“要不要快乐、要不要刺激”,利用其体型优势,以身体压住女方抚摸胸部及亲吻嘴部,脱下女方的外裤、内裤,再将自己裤子脱下,强制性交得逞。
女歌友趁林男起身前往厕所时离开,在友人陪同下报警。林男矢口否认有任何强制性交犯行,辩称当天从歌友会出来,之后发生的事就完全没有印象。
法官认为,饮酒之后,固然会对于人体手、眼、脚等感官协调或意识产生影响,但并非一经喝酒后,就完全没有办法进行日常生活中部分动作。固然被告因饮酒无法骑车也无法顺利将钥匙插入钥匙孔开门与安全上楼梯等动作,这只能说明喝酒后对感官、肢体造成影响。
本案被告仅需利用体型优势压住告诉人,遂行性交目的,又被告可以看荧幕唱完整首歌、能自行坐上被害人机车、指引回家道路、性侵时还反问“要不要快乐、要不要刺激”等,显示案发时仍是处于意识尚属清晰且有判断能力之状态。
审酌被告犯后始终否认犯行,犯罪情节行为手段对告诉人造成身体上伤害与心里上阴影等一切情状,量处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诉。
文: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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