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讯)主控官要求法庭以公众利益为先,对被告处以重刑,判处被告沈可婷坐牢8年。
此案的主控官即柔州检察署主任登姑阿米尔指出,国会在2020年通过修订法案,将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即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刑罚,提高至监禁5年至最高10年,罚款从最低2万至最高5万令吉。
他说,在修订前,最低刑罚是坐牢2年至最高10年,罚款是从最低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
他说,虽然被告沈可婷的案件是受限在修订前的条例,但他多次在法庭上强调,希望法官考量国会修改法令的本意,不是判处最低刑罚的坐牢2年。
此外,他也提出过去数个案子的判决参考,过去法官在下判时,都是判处最低刑罚坐牢2年,但这些案件的受害者都只有1人,此案的受害者共有8人,至少都应该判处8年监禁。
他要求法官考量到公众利益,尤其此案引起如此大关注,需要有一个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