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案件演进表:
2017年2月18日:沈可婷在凌晨3时许,开车取道新山内环公路返回位于士姑来皇后花园的住家途中,在靠近马末尼亚穆斯林坟场处的路段,撞向一批正在骑着改装脚车的巫裔少年,造成8名年龄介于13至16岁的少年死亡。
2017年3月28日:沈可婷在新山推事庭,被控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但她否认有罪。
2019年10月28日:推事西蒂哈嘉宣判沈可婷表罪不成立,当庭无罪获释。
2019年11月10日:控方就推事庭裁定沈可婷表罪不成立的判决,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
2021年2月18日:高庭法官莎娜斯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谕令她需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辩。
2021年5月9日:沈可婷在推事庭出庭自辩,她选择以在被告栏内无需宣誓供证的方式自辩。
2021年10月10日:推事西蒂哈嘉宣判,被控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沈可婷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获释。
2021年10月12日:控方就推事庭裁定沈可婷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
2022年4月13日: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推翻推事庭的判决,裁定被控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沈可婷罪名成立,并判处她长达6年的监禁刑罚、罚款6000令吉以及服刑完毕后吊销其驾驶执照3年,并将这罪名记录在其驾驶执照上,同时谕令沈可婷不得暂缓执行刑罚,需即时入狱。
2022年4月14日:沈可婷就高庭的判决,向上诉庭申请获得上诉准令,并要求暂缓执行刑罚。
2022年4月18日:上诉庭批准沈可婷,提出要求获得上诉准令以及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
控状内容:
控状指出,沈可婷于2017年2月18日大约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作为车牌为“JQB 9984”的轿车司机,在顾及一切关于路况的事项后(包括有关路段的类型、情况和大小),以鲁莽或危险方式驾驶导致8名脚车骑士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但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至少5000令吉但不超过2万令吉。
上述8名死者是莫哈末阿兹烈、莫哈末沙鲁、莫哈末菲道斯、法巫占、莫哈末阿兹哈、莫哈末哈利德、莫哈末沙鲁尼占以及哈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