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8日讯)一名警官被控3项总值4万1000令吉的勒索及贪污罪,他今日面控时表示不认罪,获准以2万令吉保释外出。
根据首控状,被告沙哈鲁查曼阿里查曼警长(38岁)被指在2017年8月16日,下午1时15分至下午4时左右,在拿笃警区的商业罪案调查组,向一名从事非法贷款男子勒索2万令吉,作为不对他采取行动的代价。
次项控状指他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向同一名男子索取4000令吉保护费。
第三控状指他在上述日期,下午3时零9分至4时之,在拿笃Double Bay停车场的一汽车内,接受1万7000令吉贿金。
被告因此抵触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勒索)及相同法令第17(a)条文(收贿),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及最少罚款贪污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专司审理贪污案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允许被告,由1名本地人以2万令吉保释外出;他也谕令被告把国际护照交给法庭保管及每月向山打根反贪会报到。法庭择定案件于9月9日过堂。
本案主控官为努鲁沙比费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再里。